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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寺廟登記概況編製說明

此份文件說明內政部寺廟登記的編製概況與原則。

一、統計範團及對象:凡依據監督寺廟條例、寺廟登記規則等規定經許可登記者,均為統計對象。
二、統計標準時間: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。
三、分類標準:
(一)按區域別及宗教別分。
(二)按寺廟數(再分登記別、建別、組織型態)、財產及信徒人數分。

四、統計科目定義:
(一)寺廟:凡有僧、道、住持之宗教建築物不論用何種名稱均屬之。
(二)正式登記:凡符合寺廟登記要件並依寺廟登記相關規定辦理完竣之寺廟。
(三)補辦登記:指違建寺廟,基於主管機關行政管理上的權宜措施,暫准以「補辦」名義所辦理登記之寺廟,其違建態樣如地目不符、無使用執照、未取得合法土地權源者…等。
(四)公建:指由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建立之寺廟者。
(五)私建:指由私人出資建立並管理之寺廟,其不動產(包括土地及建築物)均應以私人名義登記而具有寺廟外觀之建築物。
(六)募建:指由一般信徒大眾捐資建立之寺廟,其不動產(包括土地及建築物)均應以「寺廟」名義登記。
(七)財產:凡經辦理登記之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一切動產、不動產者屬之。
(八)信徒人數:以各教信徒資格認定為準。如道教、佛教、理教、軒轅教、天帝教、一貫道、天德教之信徒資格認定依據內政部訂頒之下列5項之一者:
1.寺廟之開山或創辦者;
2.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滿1年以上而無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廟出家剃度,持有證明者;
3.依寺廟章程規定者;
4.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;
5.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(人力、物力、公益、慈善、教化事業)者;或依其章程規定所列之信徒資格者。
五、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:根據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報寺廟登記概況表彙編。
六、編送對象:本表編製2份,經陳核後,1份自存,1份送民政司。

資料轉載自內政部(http://sowf.moi.gov.tw/stat/officestat/moi40-18.doc)